作者:飛雪
文章有修改
福島核電站的「核汙水」究竟是什麼?

目前福島核電站儲存的水來源於流入受損反應堆內(水泥保護殼外)的地下水,進入量目前約每天200~400m³(依天氣而變化)。這些水又可分為三部分:一部分經過脫鹽後重新注入反應堆,用於維持被毀堆芯冷卻狀態,成為冷卻水,因和堆芯洩漏物接觸而帶有較高放射性,用量每天約為150m³;一部分是沒有用於冷卻、直接從受損反應堆底部中抽取的水;第三部分則前兩者通過多核素去除系統(ALPS)處理後的水,這些水中絕大多數非氚碳核素已經被去除。這三種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依次遞減。

這些水的汙染程度如何?

目前估計儲存的水中不能去除的氚總活度1200TBq~1800TBq(換算成氚單質約3.5~5g克),平均為0.73MBq/L。如前面所說,這三種水的汙染程度是不同的。就2020年初數據,其中約28%達到了IEAE認可的排放標準。這些就是計劃進行排放的水——並非一股腦全部排放,而是騰地方以容納更多的ALPS處理水。整個排放過程將持續超過25年。

既然達到排放標準為什麼不排到土裡/喝掉
IAEA認可的排放標準是指進入海洋後經由海流稀釋、可以迅速降低至自然本底輻射強度的標準。其中關鍵過程是依靠海洋中巨量水的稀釋(並且在排放前也需要經過約50倍的稀釋)。深埋/地下灌注/蒸發也是曾經經過評估的方案,問題在於土基/巖基對於水的固定作用很差且處理總量有限;蒸發則有更多不確定性風險,並且這些方式的處理難度和資源消耗均很大,而當土壤吸附放射性物質後,處理起來更困難(車諾比核電站因為不靠海,面臨的就是這個問題)。
此外很多人說「既然安全但為何不去喝?」這種說法來源於「處理水比飲用水還乾淨」的錯誤說法。飲用水和處理水使用的是不同標準,如上文所述,處理水的標準是「稀釋排放後對環境無害」,儘管其一些指標可以符合甚至低於飲用水指標,但並非用來飲用。這就類似汙水處理廠的處理水可以合法的排入環境,但同樣不建議飲用一樣——儘管它的確可能各項指標可以達到飲用水標準。
是否可能「53天內汙染半個太平洋」?
排入水中的放射性元素的確可能隨著洋流而擴散,進而從排放地向大洋擴散,數月時間到達大洋中部的確有可能。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擴散的同時其濃度會急劇下降。以平均活度0.73MBq/L計算,稀釋十萬至一百萬倍即可達到本地輻射水平(~1Bq/L)。正如三江源尿一泡尿,的確能擴散到上海長江入海口,但是否可以稱為「汙染了長江」,相信各位都有自己的判斷。
氚和碳14是否會被海洋生物富集
一個物質能否被生物富集需要有一個先決條件,即該物質容易被攝入,但很難被排出體外。因此典型的生物富集物質如DDT具有脂溶性,在進入生物體後容易存在於脂肪中而不易代謝和排出體外,從而被富集。而氚和碳14為氫和碳的同位素,其化學性質極為接近,在生物代謝中起到和氫、碳一樣的作用,它們可被生物體攝入,也容易被代謝,因此它們在生物體中的濃度只和環境濃度相關而不會富集。正如4中所述,在充分稀釋的地區,生物體中的放射性同位素濃度也極低。這也從一個方面表面,充分的稀釋來降低環境濃度是克服核汙染的有效途徑。
你為什麼為日本說話?
這並不是為日本說話,而是為正確看待核問題說話。過度渲染含放射性元素排入海中造成的「危害」,勢必給我國自己挖坑。我國對能源的需求日益增加,核電站是最有希望解決我國能源需求的途徑。而任何核電站都會產生一定量的含放射性元素的排放水(尤其是含氚和碳14)。

例如我國大亞灣核電站的年排放限額是碳14為300GBq,液態氚225TBq(實際排放為1/10左右),而我國全年僅液態氚總排放量就超過80TBq,和福島30年排放計劃中的年排放量相當,更不要提全球核電站每年近6000TBq的液態氚排放。如果如此恐慌福島的排放,那麼如果外國以此詰難我國,我國又該如何回應?

我們應該採取什麼態度?

鑑於福島核事故救援過程中和恢復時期東電及日本政府存在拖延和欺騙行為,我們應採取的方法是聽其言,觀其行,積極參與國際組織(如IAEA)開展對處理水排放的監督和核查,發揮大國應起到的作用,增加我國在這些國際組織中的參與度與聲音,甚至推動國際的督查行動。
另一方面,應科學的看待和宣傳核問題,避免無端的核恐慌、核謠言。因為我國在未來的發展中對核電的依賴依然為上升趨勢,正確的核知識對於核電的發展至關重要,不要學歐洲等地自廢武功的廢核行為(極端環保組織和綠黨煽動核電恐慌),更不要成為一些外國機構攻擊我國的把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