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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US: RESCUED DATE: 2022-07-11

【404文庫】金瑋律師公眾號|申請公開3-17歲人群接種新冠疫苗批准文件,答覆出乎人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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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申請公開3-17歲人群接種新冠疫苗批准文件,答覆出乎人意料
作者:金瑋律師
來源:微信公眾號「金瑋律師公眾號」
發表日期:2022.7.11
主題歸類:新冠疫情
CDS收藏:真理館
版權說明:該作品版權歸原作者所有。中國數字時代僅對原作進行存檔,以對抗中國的網絡審查。詳細版權說明

筆者於2022年2月向國家藥監局申請公開中國三款疫苗在3-17歲人群中「緊急使用」的批准文件、論證文件等文件。此後,國家藥監局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為由不公開。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中表述的理由包括「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本文以下講三部分內容:

一、疫苗在3-17歲人群緊急使用疫苗的背景情況。

自2021年6月以來,中國在3-17歲推廣接種的疫苗包括「國藥北京生物疫苗」、「科興疫苗」、「國藥武漢生物疫苗」三款疫苗。依據相關媒體、單位的介紹,疫苗在3-17歲人群的使用屬於尚未達到上市批准的「緊急使用」性質。如,2021年6月11日,人民日報報導「近期,我國有關部門已經批准了3—17歲人群的新冠病毒疫苗緊急使用」;2021年6月11日,國家衛生健康委疾控局二級巡視員崔鋼表述:「國家有關部門已經批准了3—17歲人群,可以開展新冠病毒滅活疫苗的緊急使用」;2021年7月18日,中央廣播電視總臺採訪國藥集團中國生物首席科學家、副總裁張雲濤,其表述:「現在3-17歲只是緊急使用新冠疫苗,還沒有批准附條件上市,後續我們會提供更多數據支持達到附條件上市的要求。」

「緊急使用」是《疫苗管理法》規定的疫苗未經上市批准情況下緊急的使用方式。《疫苗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出現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嚴重威脅公眾健康的緊急事件,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根據傳染病預防、控制需要提出緊急使用疫苗的建議,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論證同意後可以在一定範圍和期限內緊急使用。」

上述規定說明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緊急使用需要首先經過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也就是國家衛健委)「根據傳染病預防、控制需要提出緊急使用的建議」,如果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並沒有提出建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能自行啟動緊急使用疫苗批准程序;

第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論證對疫苗的緊急使用;

第三,最終同意緊急使用疫苗的單位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緊急使用的同時需要確定「使用範圍」和「期限。」

經過筆者查詢,並未發現國家藥監局主動公開三款疫苗在3-17歲人群中緊急使用的同意批准信息。這個情況相當不尋常,因為這三款疫苗在18歲以上人群中附條件批准上市的信息在國家藥監局官網有主動公開,而為什麼在3-17歲人群中緊急使用卻不主動公開呢?

二、筆者申請國家藥監局公開3-17歲人群緊急使用疫苗的批准文件相關情況。

2022年2月15日,筆者向國家藥監局申請公開三款疫苗的以下三項信息:

1、上述三款疫苗在3歲至17歲人群中緊急使用的全部批准文件或同意文件(包括使用範圍和使用期限)。

2、上述三款疫苗在3歲至17歲人群中緊急使用的全部論證文件。

3、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根據傳染病預防、控制需要提出緊急使用上述三款疫苗的全部建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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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5日,國家藥監局向我送達了《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其對於我的申請的答覆是:「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不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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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查閱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內容如下:

第十四條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三、筆者對於國家藥監局不公開上述信息的理由的疑問。

國家藥監局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為由拒絕公開。第十四條包含了6種不公開情形;第十六條包含了兩類不公開情形,因此國家藥監局所列的法條理由其實是一個「理由範圍」;並沒有明確不公開的具體的事實和理由,而是要申請人自己去推測。筆者尚未查找到申請公開的信息屬於國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公開的依據,所以筆者認為國家藥監局不公開批准文件的主要的理由可能是第十四條所述「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如果真是這個理由,對此問題,筆者有下列的疑問:

疑問1、公開對3-17歲人群緊急使用疫苗的同意或批准文件為什麼會危及社會穩定?

行政機關同意文件或批准文件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法律文件,也是下屬各單位,以及其他單位、民眾可以信賴政府確實下達了同意或批准的憑證。如果誰都看不到這份文件,無法確信藥監局確實同意批准「緊急使用」疫苗。不要忘記,曾經某市民眾「以為」封/塵/兩個月,事後政府主張並無政府官方文件,不存在封/塵/,待在家裡都是民眾自願。所以這份文件是很有必要公開以證實確有其事,歷經合法手續。

為什麼公開合法手續,會危及社會穩定呢?

疑問2、不公開批准文件是否和「知情」原則相違背?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制定的《關於印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明確要求,疫苗接種要「堅持知情、同意、自願原則」。而在3-17歲人群緊急使用疫苗的同意或批准文件,是民眾應當知道最基本的情況。若不掌握這個同意或批准文件的全面、完整、準確的信息,民眾何以能夠「知情」?

現在這個文件不公開,是否和知情原則相違背?

疑問3、公開可能危及社會穩定是指批准或者論證文件中描述的疫苗的副作用或風險的信息嗎?

如前所述,所述三款疫苗的性質是未上市的緊急使用,所以疫苗可能的副作用或者可能的風險當然有可能存在。如果批准文件或者論證文件中描述了疫苗的副作用或風險,筆者認為,當然屬於民眾應當知曉的內容。若能知曉這些信息,民眾才能充分地知道使用疫苗的風險的大小,充分自願地選擇接種還是不接種,醫療機構才能對接種疫苗後的反應作出更為準確判斷,這樣才能使得民眾有穩定的心理預期,讓醫療機構能有更好的掌握應對方法,恰恰有利於社會穩定。而不公開這信息,筆者以為恰恰不利於社會穩定。

藥監局指的公開可能危及穩定,是指這部分疫苗副作用或風險信息嗎?如果不是這部分信息,是指什麼其他信息公開後可能危及社會穩定?

疑問4、對3-17歲人群「緊急使用」疫苗的期限和範圍,我們如何知曉?

《疫苗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緊急使用」疫苗,是需要「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論證同意後可以在一定範圍和期限內緊急使用。」所以可以知道,對所述疫苗的緊急使用等同意和批准,一定是有期限和範圍的要求的。現在藥監局不公開批准文件,我們也就無從知曉緊急使用的真實的期限和範圍。

期待國家藥監局早日主動公開上述信息。

讓民眾得以充分「知情」的情況下,自願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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