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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US: RESCUED DATE: 2022-09-15

【404文庫】燕京書評|無論閉關鎖國還是自主限關,都是專制統治者剝奪民眾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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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無論閉關鎖國還是自主限關,都是專制統治者剝奪民眾的自由
作者:張弘
發表日期:2022.9.15
來源:微信公眾號「燕京書評」
主題歸類:閉關鎖國
CDS收藏:公民館
版權說明:該作品版權歸原作者所有。中國數字時代僅對原作進行存檔,以對抗中國的網絡審查。詳細版權說明

無論是「閉關鎖國」,還是「自主限關」,它都是明清兩代專制統治者獨裁做出的決定——「閉關鎖國」是皇帝的獨裁,「自主限關」也是皇帝的獨裁。所謂「自主」,是作為統治者的皇帝自主,而被統治者的民眾只能乖乖服從。

前不久,《歷史研究》雜誌發表中國歷史研究院課題組的《明清時期「閉關鎖國」問題新探》一文,經中國歷史研究院公號發布之後,很快引發了多位網友的激烈爭論。

長期以來,無論是歷史教科書還是主流的明清史研究,都認為明清兩代閉關鎖國。一定程度上,這已經成為被民眾普遍接受的常識。那麼,《明清時期「閉關鎖國」問題新探》為何要另立新說?從「閉關鎖國」到「自主限關」,其間存在著怎樣的區別?

在做出判斷之前,必須先回歸歷史,弄清事實。

明朝和清朝的禁海

所謂海禁政策,對內是禁止中國民眾出海貿易;對外是禁止外國私人海商入口貿易。在明代之前的中國歷史上,只有元朝在很短的時間內禁止私人出海貿易,其他朝代都沒有明令實施海禁政策。元代對海外貿易管理周密,但只需循規守法,無論中外,不分官民,均可出入海疆,從事貿易[1]。而明朝實施海禁,在朱元璋登基不久就開始了。《明實錄》顯示,1371年(洪武四年)十二月「丙戌」,朱元璋下令「仍禁瀕海民不得私出海」,可見以前也在禁海。1369年以後,明廷每過兩三年就重申一次海禁的詔令,並且把有關條文寫進《大明律》[2]。據《兵律》「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條載:「凡將馬、牛、軍需、鐵器、銅錢、緞匹、紬絹、絲綿,私出外境貨賣及下海者,杖一百,……物貨船車併入官。……若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絞。因而走洩事情者斬,(《大明律附例》卷15)。明廷還以法律的形式鼓勵告發「私通外夷」的人。據《戶律》中「舶商匿貨」條載:「凡沿海客商舶船到岸,即將物貨盡實報官抽分。若停靠沿港土商牙儈之家,不報者杖一百。雖供報而不實者罪亦如之,物貨併入官。停藏之人同罪。告獲者官給賞錢二十兩。」(《大明律附例》卷)[3]

朱元璋主要關心的是建立並永遠保持一家一姓的專制統治,他不關心經濟的發展。朱元璋對臣民的控制,超過了歷朝歷代。明代政府不僅沒有促進經濟發展的動力,沒有創造發展經濟的條件,而且積極反對介入商業活動[4]。為了維護政權,明代頒布了鎖海與禁耕的禁令,不惜妨礙經濟發展[5]。

按照晁中辰《論明代實行海禁的原因——兼評西方殖民東來說》一文的分析,朱元璋實施海禁大致有四個原因。1.商品經濟水平低下。明初極力擴大分田,大規模推行軍屯和民屯,其生產關係實質上是國家農奴制。明初商稅年入大約20萬兩,僅相當於北宋的1%。明初官員的俸祿主耍用米麥支給,商稅也用「額米」計算,市場上嚴禁使用白銀交易。這有力表明,明初所顯示出來的是一幅典型的自然經濟圖景。從稅收上說,統治者沒有進行海外貿易的強烈要求。2.「海疆不靖」。在東南海上,對明王朝構成威脅的主要有兩種勢力:一是張士誠、方國珍的餘部,二是所謂「倭寇」的侵擾。張士誠、方國珍起初都以浮海販鹽為業,敗於朱元璋之後,兩人的餘部大都逃亡海上,經常與日本海盜聯合,侵襲明朝沿海地區。早在元代,日本人為得到中國物資,就不斷到中國沿海進行搶劫。入明以後,為禍更烈。直到永樂十七年,總兵劉榮在遼東望海堝取得了剿倭的大勝利以後,倭寇的騷擾才有所減輕,但始終未根除。另外,明朝建立後,蒙元餘部在印度洋以至南海一帶仍有一定的影響力。原來鎮守福建的陳友定集團就是元朝的堅定支持者,當「明軍壓境」時,他「義無反顧,殺使者盟諸將,嬰城固守,誓死報元。失敗後的餘部也多逃亡海上反明。海上的各種敵對勢力給明王朝造成了極大威脅,朱元璋感到,這種禍患一時難以消除,便採取了海禁這種消極的辦法。此外,朱元璋說過一句洩露天機的話:「朕以海道可通外邦,故嘗禁其往來。」[6]而朱元璋實行海禁,其後以「祖訓」的形式為後世皇帝所遵行,成了既定國策,長期延續下來[7]。3.傳統文化思想上的根源——重本抑末,即重農輕商。4.財政原因。明代實行軍屯,規模龐大且行之有效,明初的國家財政不需要負擔軍費開支,官員數量較少且俸祿很低,只需要農業收入即可維持。

另一方面,朱元璋在實行海禁的同時,以「懷柔遠人」、「厚往薄來」的名義實施朝貢貿易。洪武初年,先後設置太倉黃渡、浙江、福建、廣東等市舶司,在「厚往薄來」的大原則上完善了貢期、貢道、勘合、宴賞等環節,初步建立明代特色朝貢貿易體制。據統計,洪武年間海外各國由海路前來朝貢有116次,琉球最多,為21次;暹羅、高麗次之,均為20次;佔城19次;此外為爪哇、真臘、三佛齊等國。永樂年間,明代朝貢貿易進入鼎盛。繼朱元璋之位的孫子、建文帝朱允炆在位僅四年,他的叔叔、明成祖朱棣就以藩王的身份篡奪了皇位。在對外貿易政策上,朱棣調整了洪武時期「守備為上」政策,更為主動。他親徵漠北,出擊韃靼和瓦剌,經營東北和西南,派遣鄭和等出使西洋,一方面尋找建文皇帝的蹤跡,宣揚國威,提高自己的聲望;一方面積極推動朝貢貿易,進而建立起了一個符合正統禮制的朝貢體系。

明朝建立於1368年,滅亡於1644年,傳16帝,享祚276年。明初開始禁海,到1567年明穆宗朱載垕宣布解除海禁,允許民間「遠販東西二洋」——這就是「隆慶開海」。此時,禁海已經有200年時間。但好景不長,1592年,豐臣秀吉侵略朝鮮,1593年明政府海禁,直到1599年才復開市舶。萬曆末年,西班牙人、荷蘭人橫行海上,明朝三度禁海。1639年崇禎重開國門,開放海禁,此時離明朝滅亡僅有5年時間。儘管開海時間不長,至萬曆年間(1573~1620年),唯一開放的港口——福建漳州月港的海外貿易已經呈現出前所未有的繁榮。那些從事海外貿易的私人富商「捐億萬,駕艨艟,植參天之高桅,懸迷日之大篷,約千尋之修纜」,航行於東西洋各國。每年進出月港的商船多達二百餘艘,「少亦不下六七十隻」。此時,歐洲繼地理大發現之後發生了價格革命,物重錢輕,商品匱乏,海外的白銀大量流入中國[8]。據外國學者估算。從16世紀中期到17世紀中期,流入中國的白銀有7000—10000噸。1601—1640年,東亞共獲得大約6000噸白銀,幾乎所有的白銀最終流入中國」[9]。

在明朝276年的統治中,絕大多數時間都在禁海。但是,即便是隆慶開海之後,對於民眾也有諸多局限。

晁中辰教授認為,這種局限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指導思想上,二是在實施的具體措施上。從指導思想上來看,統治者部分開放海禁並不是為了發展海外貿易,只是為了「於通之之中,寓禁之之法」。簡單地說,就是將無法控制和消滅的走私轉化為可以控制的公開政策。在這種思想指導下,隆慶開放就只能是局部的有限的開放,而不可能成為真正全面的開放。從隆慶開放的具體內容和措施上看,它的局限主要表現在四點:其一,從開放的港口來看,當時僅限於福建漳州月港(今福建海澄)一地,這個港口很小,開放的目的是為了息禍。由於開放港的單一性,出海的私商都蜂擁而至。其二,中國海商通商的地點也有限制,不能隨意到任何國家去。因為日本由倭寇,因此禁之特嚴。其三,對海商經營的物品也有限制。可做軍事用途的銅、鐵、硝黃等都被禁止經營。其四,對海商出海的數量也有限制。船隻必須先取得船引,之後方能出海。起初,政府每年發放的船引總量為50張,1575年增加到100張。1589年,福建府開始把前往東西洋商船的總數各定為44隻,每隻需領引一份。後來由於申請出海者太多了,又將船引擴大到110份[10]。

與明朝相比,清朝雖然在大部分時間沒有明確禁海,但民眾出海和對外貿易受到了極大的限制。

和明代一樣,滿族入關建立清朝,最重要的考量就是鞏固其專制統治。清朝一開始就執行民族岐視政策,大興文字獄,對漢人更是高度戒備,對漢官實施嚴格的控制性使用。至順治十三年(1656年),全國基本平定,只有鄭成功在臺灣獨樹一幟,成為滿清的心腹之患。對此,清政府嚴格阻斷大陸和臺灣之間民眾往返,順治首發禁令「凡沿海各地,處處設防,不許片帆入口。」1661年,臺灣鄭氏政權建立,順治下達遷海令,勒令福建、廣東、江南、浙江四省瀕海居民一律後撤3O至5O裡的界限以內,界外的房屋則全部被毀,城堡全部被拆除,形成無人區,如內地民眾進入界外,一律處死。無疑,這給沿海民眾的生活帶來了巨大的災難和痛苦。1672年,康熙進一步規定,哪裡有人私自出海貿易,或出界曬貨,那裡的官員從巡撫到知縣,都要受到處分。1680年,隨著康熙平息三藩之亂,而臺灣鄭氏政權逐漸衰落,距離臺灣較遠的山東開了海禁,允許民眾捕魚、煮鹽,官府查報船戶,以防匿稅[11]。

1681年清廷又準許福建局部展界,這時,開海禁的帷幕已經揭開,但沿海各省的展界復業直到1683年(康熙二十二年)才正式全面展開。準沿海四省開海貿易與創設海關亦分批進行。1684年(康熙二十三年)清廷決定先於閩粵兩省開海設關、翌年又宣布江浙兩省也開海設關。而浙海關遲至1686年(康熙二十五年)才設立,至此,開放海禁的過程方屬完成,前後六年時間。這正說明,開海禁並非一樁容易的事,開禁的過程,也就是清初內外政策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逐新變化的過程[12]。但是,清廷放開海禁的同時又設定了諸多限制,如要求「商賈船許用雙桅,其梁頭不得過一丈八尺,舵水人等不得過二十八名。其一丈六七尺梁頭者,不得過二十四名」,這樣的出海限制,使沿海商民只能逡巡於近海,興魚鹽之利。而造商船出海,必須向官府立甘結(保證書)[13]。

雍正5年(1727年),清廷一度解除了對南洋貿易的禁令,遂開「閩省洋禁」。但是,清政府嚴格限制出海的船數和人數,嚴禁大陸商人在國外造船帶回,禁止大陸人民私自出洋和久居國外等等。在解除海禁令的同時明確規定:凡出國貿易必須規定期限,「若逾期不回」,則「不許令其復回」。另外,在出海貿易的具體政策和措施上,清廷也有種種限制,對於違禁者還規定了嚴厲的懲罰辦法,以致「內地販洋商船,亦多有停駕不開者」。至乾隆22年(1757年),清廷下令傳諭西方國家的商人只準在廣州通商。「申禁洋船不準收泊浙海,有駛至者,仍令回粵貿易納稅」,「止許在廣東收泊交易,不得再赴寧波」。從此,廣州一口對西方國家的貿易體例,直到鴉片戰爭之前沒有改變[14]。

(1648一1655)海禁前日本長崎記錄的赴日清舶數統計顯示,在海禁前的17世紀4O年代,清舶赴日數平均每年在50艘左右;而海禁後的60年代即下降到平均每年37艘左右,在70年代下降到平均每年30艘;80年代則下降平均到每年23艘,不及海禁前的一半。這種連續下降的現象,正好說明了「海禁」政策實施後造成對外貿易的衰退。清舶數乃指赴日的亞洲商船,其中還包括鄭成功的船隻,東南亞國家的船隻等,如果考慮到東南亞各國對日貿易的正常發展和鄭成功對日貿易的擴大,那麼可以斷定,真正的赴日清舶數還要低得多。同樣,從開禁後清舶赴日數的增長上也可以看出海禁對海外貿易的直接影響。據日本歷史學家大庭攸提供的材料,在1684年、即清政府頒布禁海令的頭一年,赴日清舶數為24艘,而1685年猛增至85艘,1686年增為102艘,1687年上升為115艘,1688年更上升到194艘。同樣的事實在日本學者中村新太郎著的《日中兩千年》中也有充分反映[15]。

如前所述,朱元璋建政之後就開始實施海禁,直到過了一個半世紀以後,西方殖民國家葡萄牙、西班牙和荷蘭才來到中國沿海,而英國遲至明朝接近滅亡的1635年(崇禎八年)才來到中國。因此,「西方殖民者東來」並非明代實施海禁的原因。在隆慶開海(1567年)之前,只有彈丸小國葡萄牙和中國有交往,正德十二年初來廣州僅有兩艘船,嘉靖二年來廣州貿易時也僅有5艘船,對於當時具有較強的抵禦力量、泱泱大國的中國來說根本不是威脅。葡萄牙人的通商要求被拒絕後,想在廣州新會西草灣建立一個據點,剿倭指揮柯榮率軍出擊,俘獲葡萄牙人42人,斬首35級,繳船兩艘,其餘三船逃走。而葡萄牙人1553年佔領中國的澳門,是通過行賄租佔而非武力強奪,且每年向明廷交租金500兩白銀,稅銀二萬兩。葡萄牙人對中國當局行賄並極力表示恭順友好,這才在澳門站住腳。否則,明廷可以輕易驅逐。一直到清代前期,澳門發生的刑事案件仍要由中國當地官員審理。此外,明代的「西方殖民者」來中國主要是為了貿易,獲得中國的絲綢、瓷器等商品,並非要侵略中國。儘管明朝和葡人有過幾次衝突,但雙方仍保持並建立了相當的關係,這時的私人海外貿易發展較快。晁中辰認為,西方殖民者在東南沿海確實有種種惡行:搶劫,掠賣中國人口為奴,並以欺騙、行賄、武裝侵略等不法手段佔領中國領土。但是,西方殖民者在明初並未給明朝造成重大威脅,也不是明朝實施海禁的原因[16]。

*而順治、康熙實施海禁,主要是為了封鎖臺灣鄭氏後裔的抗清勢力,也不是因為「西方殖民者東來」。這也意味著,明清兩代的海禁,和「西方殖民者東來」無關。

朝貢貿易和一口通商都是政府壟斷,與民爭利

所謂朝貢貿易,指的是周邊國家向中國皇帝「朝貢」,中國皇帝對他們「回賜」,貢使附帶的私物、商品在中國交易。朱元璋一邊實施海禁,一邊又需要通過「萬邦來朝」維護自己「天朝上國」的天子形象,於是遣使廣加招徠,讓周邊國家「稱藩納貢」,各國藉機與明朝物品交換以獲得利益。朝貢貿易在中國起源較早,在明朝達到了鼎盛時期。它以政治性為主,經濟次之。厚往薄來在宋代已很明顯,明代因襲了這一做法。洪武八年,朱元璋下令,安南、朝鮮、佔城等國「三年一貢」,特許朝鮮一年一貢。永樂初年,諭令琉球二年一貢,並限制人數,貢道由福建閩縣。洪武十三年後停止了日本的朝貢,永樂時恢復後只許十年一貢,船兩隻,人不過二百,貢道為浙江寧波[17]。

貢使帶來的私物和商品,一部分由明廷收購,剩下的由其交易,交易活動主要在京師禮部所屬的會同館進行,另一交易地點在寧波、泉州和廣州的市舶司。

在經濟上,朝貢貿易的得失如何?對此,有兩種意見。

包括晁中辰在內的大多數學者都認為,朝貢貿易的「得」主要在政治方面,「失」主要在經濟方面。明朝回賜物品的價值遠遠高於外國貢品。明朝前期對附帶私物的「給價」,也遠遠高於實際價值,到明朝中期才按照實際價值給價。在厚往薄來的方針下,明朝皇帝的賞賜物品優厚,並極求精好華美。這吸引了各國來使,明朝破例允許朝鮮一年一貢,但朝鮮實際上一年數貢,琉球、佔城也同樣如此。鄭和為了「招徠諸番」,前六次下西洋就花費了白銀600萬兩。晁中辰認為,總體上看,朝貢貿易的影響是消極的,應予否定[18]。

安震認為,由於中國在政治上圖虛名,在經濟上吃虧,導致許多國家通過朝貢和中國做發財生意。鄭和下西洋招來一批又一批使節,讓賞賜開支應接不暇。永樂年間,每年平均有7個外國使團來朝貢。鄭和六下西洋回朝時,竟然有16國派遣使臣1200人來朝貢。曠古「盛事」讓統治者心花怒放的同時,其賞賜品的耗費空前。只算政治帳不算經濟帳導致了國庫枯竭和財政短絀。明代中葉以後,就再也無法派人出使西洋[19]。

而廈大教授李金明認為,朝貢貿易是朝廷有利可圖,但地方遭難,承受了巨大代價,所以難以持續。

武十一年(1378),在彭亨國王的貢物中,就有胡椒2000斤、蘇木4000斤,以及檀、乳、腦諸香藥;洪武十五年(1382),爪哇的貢物中,有胡椒75000斤;洪武二十年(1387),真臘的貢物中,有香料60000斤;暹羅有胡椒10000斤、蘇木100000斤;洪武二十三年(1390)暹羅又貢蘇木、胡椒、降真等171880斤。大量香料的輸入雖然會出現供過於求的現象,但是對抑制明初的貨幣貶值卻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自永樂二十年至二十三年,文武官員的俸鈔已俱折支胡椒、蘇木,規定「春夏折鈔,秋冬則蘇木、胡椒,五品以上折支十之七,以下則十之六。」至宣德九年(1434)又具體規定,京師文武官俸米以胡椒、蘇木折鈔,胡椒每斤準鈔100貫,蘇木每斤準鈔50貫,南北二京官各於南北京庫發給。正統元年(1436),再把配給範圍由兩京文武官員擴大到包括北直隸衛所官軍,折俸每歲半支鈔,半支胡椒、蘇木。這一做法,大概維持到成化七年(1471),因京庫椒、木不足才告停止。僅就蘇木一項來說,宣德八年(1433)明朝從日本貢使那裡收購進來,每斤定價鈔1貫,而宣德九年(1434)折支給京官充俸鈔,卻規定每斤準鈔50貫,這樣一進一出,贏利就達50倍。隨著進貢方物輸入數量的增多,明朝從朝貢貿易中的獲利則更大,加之還要從中抽取一半的實物稅,故一味持「懷柔遠人」、「厚往薄來」的觀點,認為朝貢貿易是「出得多,進得少」的虧本生意,同樣是不切實際的[20]。

既然明朝的中央政府可以從朝貢貿易中獲利,為何朝貢貿易沒有延續下來。對此,李金明認為,這有三個原因:1.首先,明朝規定,海外國家的朝貢船抵岸後,其貢物先經市舶司盤點,然後由市舶司遣官隨同貢使運送至京。在運送的過程中,一切勞力均需由地方提供,其耗費民力的程度是難以想像的。另有規定是,貢船抵岸後,市舶司將其貢物封存,遣人入奏朝廷,待朝廷命令到後才能啟封起運。這之間貢使停留在當地動經數月,一切日常供給皆出於當地百姓,其耗費亦很浩大。2.海外諸國入明朝貢,大多為圖厚利而來,其貢物不管你需要與否,只要有利可圖,則大批載運進來,因此,經常出現供求失調,在交易過程中討價還價,爭論不休。3.海外諸國每次入貢時,為了攫取更多的利潤,總是貢舶一次往返跑兩趟,也就是貢舶到岸後,使者捧金葉表文入京朝貢,而該貢舶卻在原地購買貨物先行載運回國,待第二年再來接回朝貢賞賜的物品和再次購買貨物返國。如果使者從京城返回到廣東或福建時,其貢舶尚未復至,則藉口船被漂沒或遭風損壞需要重新建造,給廣東、福建兩省帶來不少的財政負擔。朝貢貿易自身存在的這些弊端,不僅給市舶司所在地的省份增添了不少麻煩,而且在貢使赴京途中所經的各地。也無故增加了許多民力勞作和財政負擔。因此,各省官員叫苦不迭,地方百姓怨聲載道,紛紛上書訴說朝貢貿易所帶來的危害,認為從朝貢貿易中受惠的是朝廷,而遭難的卻是地方,故使地方與朝廷之間的矛盾不斷加深。明成祖為緩解這種矛盾,不得不引咎自責,施仁政於民,把下西洋等一切不便於民的活動宣告停罷,使名噪一時的鄭和下西洋難以維持下去,而朝貢貿易亦隨之逐漸走向衰落[21]。

李金明的統計並不全面,其統計成本也沒有將鄭和下西洋「招徠諸番」所花費的白銀,以及人力、物力計入,如果加上地方耗費的成本,以及鄭和「招徠諸番」的費用,明廷在朝貢貿易是否獲利還很難說。直到正德末年,明廷的國際貿易政策才從懷柔主義轉變到收入主義[22]。

那麼,清代的一口通商,具體情況又是如何?

1757年乾隆皇帝決定對西方國家的貿易只限於廣州。為了加強此令,他不僅禁止歐洲人前往舟山、寧波或廈門,而且將這些口岸的稅額提高一倍,並「嚴厲禁止將炮、武器、軍火、帆具起卸上岸。」廣州的一口通商僅局限於英、法、美、瑞典等西方商人,其他三口並沒有關閉,同日本、菲律賓、遏羅、安南等亞洲各國進行貿易的商船,除了在廣州進行貿易外,仍可以按規定在三口進行進出口貿易,並且佔據菲律賓的西班牙仍可以到廈門貿易[23]。

但是,當時清政府主要的出口商品,是多產於長江下遊的茶葉、絲綢以及瓷器等。這些出口商品需要經過長途運輸至南方通商口岸廣州,使中國商人的成本大大增加。清政府的對外經濟貿易依然是壟斷性的,不允許外國商人進出中國的市場,不允許外國商人將其商品在中國的市場上進行公開出售,不允許外國商人從中國的市場直接購買中國的商品,外國商人的一切交易活動必須由被稱為「廣東十三行」的「洋行」來完成。政府還通過打擊其他商人,確保十三行的壟斷地位。在出口商品的品種和數量上,清政府進行嚴格控制,實行有限的出口配額制和嚴格的貿易禁運制。為禁止糧食和鐵器出口,清政府規定,凡中國出洋商船,每艘只準裝載鐵鍋一口.以作炊具之用;每人只準攜帶鐵斧一把,以作劈柴之用。對於航行日期,清政府也進行了荒唐的規定,每人每天只準攜帶口糧一升,外加餘糧一升[24]。

有研究者指出,十三行實際是官商:能充當十三行行商的決非一般牙行商人,必須是身家殷實之人,而且必須有一二個大商聯名保結,然後向官府申請領帖,經批准後才能在官府指定的十三行街掛牌營業,在政治上、商務上代替政府管理監督對外貿易。另一方面,行商為了提高自己的身份,改變在封建社會中商人地位卑賤的狀況,也積極向官府靠攏,花錢捐買一個官爵[25]。十三行的商人壟斷了一切合法的對外貿易,造成了不公平的中外貿易環境。相關例子比比皆是。如嘉慶十五年(1800年),東印度公司大班剌佛等訴於廣東巡撫韓封,略曰:「始時洋商行用減少,與夷人無大損益,今行用日夥,致壞遠人貿遷……」據其所述,進口棉花抽取的「行用」佔到了貨價的25%[26]。而十三行的商人們,也不得不忍受粵海關官員的敲詐勒索,被迫組織起來向粵海關官員行賄——最後,這些費用都轉移到外商身上。

而粵海關監督都是皇帝的親信,由內務府包衣擔任,其任命機構卻是清政府的戶部, 粵海關外貿關稅的收入,絕大多數歸政府戶部和內務府。擁有直接管理實權的海關監督及各級關員利用職務之便,更是把大量的關稅收入據為己有。據馬士統計,在1837至1838年一年之間,粵海關單單從外商之手徵得關稅(包括鴉片貿易所徵關稅)總額高達八百萬兩,加之在梧州、潮州(汕頭)、江門、電白、瓊州(海口)和廉州(北海)等地進行貿易所徵得的稅款約為二百萬兩,兩項相加為一千萬兩。上述數額還不包括私下向外商徵收的數額巨大的港口稅,向行商勒索的捐稅、禮物以及被迫送給職位較低的官吏們的無數的小費。因此不難斷定,粵海關的稅收關員向政府呈報的數額與實際徵收的數額之間,保守的估計存在著十倍左右的差額,這些沒有上報的關稅收入,全部流入海關監督以及海關各級管理人員的私囊。此外,外商雖可通過正常的貿易手段在廣州取得厚利,但也要忍受許多不合理的約束、刁難和盤剝:「外商抵埠必須投行,由行商保證所有責任,此後一切的行止活動均要受到嚴密控制與安排。居住在城外特定的(夷館)區;言語不通須用舌人,行商代僱的通事,不僅負責翻譯,且要跟隨官吏驗貨、報稅,代外商請赴澳門的執照,轉述朝廷令諭旨意,替外商查看貨物、解決交通工具、僱用採買日用所需庶務的買辦,隨外商於特準之期出遊(監視)行動並擔保行為。然後再由買辦僱用工役僕從司閽等人。這層層的擔保控制,全建築在外商不得自由行動之上。同時不得攜眷、不得坐轎、不得隨意遊歷、不得學習華人華語、不得住冬、不得直接會見官府、不得進城等等,皆需要洋商以最大的耐性來忍受。」這一系列對外商的非正常約束甚至歧視,固然是清政府出於維護海防的需要,但在實際效果上嚴重地束縛了中外貿易的發展。在這樣一種非正常的形式之下,粵海關的設置從一開始就不僅為海關腐敗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適宜的土壤,而且為中外貿易的進一步發展設立了牢固的壁壘[27]。

從邏輯上說,「在自主限關期間,中外貿易呈穩定增長態勢」並不能得出結論:「一口通商並沒有成為西方商船進入中國的阻礙」,「一些人認為中國人對海外貿易的態度是消極保守的觀點也不能成立。」因為決定中外貿易增長的因素有很多,例如,國際貿易更加繁榮,英國等西方國家對中國商品的需求增大,中國人口的增多,導致生產了更多物美價廉的商品,而西方國家對此需求增加等等。可以想見,如果清廷開放所有沿海港口,提供更好的營商環境,海外貿易很可能增長更多;如果中國的出口商品可以便捷地運輸到任何港口,國內商人就不會被十三行壓榨,運輸成本也會大幅下降。

不難看出,明朝的朝貢貿易和清代的一口通商,實質上是政府通過專制權力,壟斷了對外貿易。它不僅造成了經濟上的巨大損失,而且滋生了腐敗,阻礙了民間貿易,也阻礙了國內的商品經濟發展。明朝時,中國的絲織品、瓷器和其他手工業品在海外大受歡迎,私人海外貿易處於出超地位。如果明朝採用積極的對外貿易政策而不是海禁和朝貢貿易,以鄭和船隊顯示出來的造船和航海技術,中國當時就極有可能出現航海和海外貿易大發展的良好局面。同樣,如果清朝從開海之後就採取積極的對外貿易政策,就很可能搭上西方工業革命的快車,不至於在中後期全面落後

海禁政策逼良為寇,限制通商引發鴉片戰爭

明朝長期的海禁政策造成了另外一個惡果,那就是逼良為寇——許多希望在海上做生意的中國人,生生被逼成了武裝海商集團。

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7月,明廷命朱紈為浙江巡撫,兼提督閩、浙兩省軍務,嚴行海禁。朱紈為官清正,能力出眾。他上任後,整頓吏治,加強軍力,嚴格實施海禁措施。嚴重侵害了閩浙沿海商人的經濟利益,激起他們強烈反對。四月庚戍,朱紈在沒有請示朝廷的情況下,處決了被俘的九十六位民間大貿易商。此舉大大得罪了閩、浙地方大家,輿論大譁。浙江鄞人、左都御史屠僑唆使御史陳九德藉此彈劾朱紈「擅專刑戮」。五月,朱紈罷官回蘇州老家,臥病蕭寺,聽候發落。嘉靖二十九年(1550)七月壬子,杜汝貞報告,先前所俘斬之人乃是滿剌加國販海商人,並非倭寇,朱紈不分首從,逕自斬首,「兵部法司各覆如汝楨言」。十二月,嘉靖下詔,將朱紈從蘇州押解至北京。十六日(1551年1月3日),朱紈作絕命詩,「仰藥自盡」[28]。

朱紈執行明廷海禁政策成績卓著,但卻是逆時代大潮強行。首先,海禁不符合歷史發展趨勢。內地和沿海農副產品及手工業製品通過貿易銷往國外,對商品經濟發展具有很大的促進作用,而跨國商品流通是自然經濟過渡為商品經濟的必要條件。其次,明朝統治集團分為「嚴禁派」和「弛禁派」,雙方各樹主張,展開激烈爭執,從而在內部影響著海禁政策的執行和走向。第三,嘉靖一朝,海禁政策加劇了東南地區已緊張的人地矛盾,嚴酷的海禁,不但使廣大破產經商的農民喪失了生活來源,也斷絕了沿海漁民和鹽民生路,致使部分貧民因生活所迫加入到流民隊伍和閩、浙礦徒起義隊伍中去,其中不乏被擄脅從者。朱紈認為,只要實行嚴厲的海禁就能穩定東南沿海社會,卻沒有看到海禁本身就是社會不穩定的主要因素。他的殘酷鎮壓直接導致了三個不良後果:一是使在籍者畏罪遁入海中為寇,增強了賊勢;二是斷絕了在海為寇者和通番者的自新之路,使之更加死心塌地地為寇酋賣命,使朝廷失去了以招撫之策分化瓦解海寇的機會;三是處罰過重,牽涉面太廣,樹敵過多[29]。因此可以說,正直能幹的朱紈只是政治鬥爭形勢變化以後,被嘉靖犧牲的芻狗。

嚴格的海禁政策,官方壟斷的朝貢貿易,使得沿海民眾的生活陷入困境。為了生計,他們不惜冒險,千方百計違禁出海。一旦被官府發現,就成為刀下之鬼。沿海人民「耕者無所望歲,只有視淵若陵,久成習慣。一旦戒嚴不得下水,斷其生路,若輩悉健有力,勢不肯縛手困窮,於是所在連結為亂,潰裂以出。」(《東西洋考》卷7)。因為人數眾多,使得統治者有誅不勝誅之感。「……海濱人人皆然,有誅之不可勝誅者.是則閩、浙及廣之所同也。」(《東西洋考》卷七「餉稅考」)[30]一些沿海民眾和民間商人走上了走私的道路,成為「倭寇」,甚至形成了武裝海商集團。

倭患在明代一開始就存在,但倭寇真正成為明代一大社會問題卻是在嘉靖朝,史學界稱之為「嘉靖大倭寇」——實質就是海禁與反海禁的鬥爭。明代的倭寇人員組成十分複雜,其中既有日本人、朝鮮人和葡萄牙人。史籍中對嘉靖時期「倭寇」的成份構成有大量記載。如,「真倭十之三,從倭者十之六七」,「近日東南倭寇,類多中國之人[31]。」也就是說,所謂「倭寇」,主要是中國人組成。

此前被稱為「倭寇」首領的汪直,實際上是民間海商集團的領袖。

汪直開始做的是販鹽的生意,但由於「國中法制森嚴,動輒觸禁」,於是與同夥轉行做起了明政府一時鞭長莫及的走私貿易,「嘉靖十九年,時海禁尚弛,直與葉宗滿等之廣東,造巨艦,將帶硝黃、絲綿等違禁物,抵日本、暹羅、西洋等國,往來互市者五六年,致富不貲。」此時,汪直還遠遠稱不上海商領袖,只是大海商許棟和李光頭集團中的一員。但是,朱紈進剿許棟集團,即搗毀了「許李集團」的大本營,「築塞雙嶼而還」。不久,又在九山洋「俘日本國人稽天,許棟亦就擒」。於是,汪直集團興起,他在嘉靖三十年與官軍配合,剿滅了大海盜陳思盼。汪直於嘉靖三十一年「移巢烈港」,重建了貿易基地,勢力很快壯大起來。汪直崇尚商業誠信和公平交易,因此「夷人大信服之」。不久,隨著新任巡視浙江都御使王忬以及參將俞大猷的到來,形勢驟變。嘉靖三十二年,「俞大猷驅舟師數千圍之,直以火箭突圍」。據記載(鄭舜功:《日本一鑑》卷6「流逋」),此事別有隱情:「時有賊首蕭顯等,誘倭人寇上海縣。賊首王十六、沈門、謝獠、許獠、曾堅,誘倭焚劫黃巖縣。參將俞大猷、湯克寬,欲令王直於黃巖拿賊受獻,而賊已遁,乃議王直以為東南禍本,統兵擊之於烈港……」按此記載,俞大猷起初也想倚仗汪直捉拿諸「賊」,因為諸「賊」已經逃跑,於是俞大猷將汪直當做了推卸責任的替罪羊[32]。

汪直突圍後去了日本,「據居薩摩洲之松浦津(今平戶),僭號日京,自稱日徽王,部署官屬成有名號,控制要害,而三十六島之夷皆其指使」(張海鵬刻《借月山房匯鈔·汪直傳》)。汪直很快把平戶打造成了一個國際貿易港。雖然身居海外,顯赫為王,但汪直一直沒有放棄「互市」夢,所以當胡宗憲巡按浙江,採取誘降策略後,汪直很快入彀,他心裡一直想的是「許市」與「開市」[33]。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汪直被斬首於浙江省杭州府官巷口。至此,東南沿海最大的一個海商集團覆滅了。在正史裡‚,汪直常被定義為「倭寇」或者是「通倭」,但從總體上說‚中國人是處於絕對的領導地位,日本人充其量只能算是汪直的僱傭軍。而且汪直集團並沒有給沿海百姓的生活帶來了巨大的災難。相反,很多沿海百姓同汪直集團聯繫緊密,不僅積極配合汪直集團的走私貿易,甚至奉汪直為「衣食父母」。雖然汪直的海上走私貿易觸犯了明王朝的海禁政策,但是汪直卻與沿海的很多地方官員開展了一系列互惠互利的合作,並在地方官員的默許之下一度達到了他所期望的「互市」局面。汪直海上貿易集團的一系列走私貿易活動,影響著明王朝海禁政策的執行與否,但卻改善了沿海一部分中國百姓的生活,也帶來了大量的白銀,對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產生了比較深遠的影響。汪直死後,其餘海商橫下一條心與明廷抗爭。直到1567年,明王朝才部分開放海禁(隆慶開海),從此寇轉為商,明王朝也徹底清除了所謂的「倭患」[34]。

比汪直稍晚,英吉利海峽也有一個鼎鼎大名的海盜———弗朗西斯·德雷克,他與汪直一樣亦商亦盜。但英國皇室對於德雷克採取懷柔政策。1571年,英國女王授予德雷克私掠許可證,英國皇室還藉助他進行海外擴張。後來,德雷克成為英國政府開拓海外市場的「急先鋒」,並被授予爵士,為英國的全球擴張,與西班牙海上爭霸立下了汗馬功勞。和弗朗西斯·德雷克相比,汪直的悲劇在於生在了明朝。

1757年,乾隆下令,英、法、美、瑞典等西方商人只能到廣州的粵海關一口通商,日本、菲律賓、暹羅、安南等亞洲各國進行貿易的商船,除了在廣州進行貿易外,仍可以按規定在三口進行進出口貿易,並且佔據菲律賓的西班牙仍可以到廈門貿易。1759年,清廷又頒布「防夷五事」,以進一步限制外商在廣州的活動:(1)禁止外商在廣州過冬;(2)外商抵粵後由行商管束稽查;(3)禁止華人向外商借領資本及作外商僕役;(4)嚴禁外商僱人傳遞信息;(5)外國船舶處派營員彈壓稽查。嘉慶十四(1809)年,又頒布《民夷交易章程》,規定兵船不準擅入內港,外商不準久住澳門;道光十一(1831)年又規定了一些限制措施,除重申以上規定外,更禁止外商偷運槍炮、私僱買辦,以及禁止外商乘轎,外國婦女進城,限制外商擅自出入所準商館。在出口方面,亦有很多限制:一為出口數量的配額,譬如茶葉每年出口不得逾五十萬擔,大黃不得逾一千擔,生絲每船不得逾一萬斤;一為禁止一些貨物出口,如糧食、五金、硝磺,書籍,特別是銀兩等,均不許外商攜出。正是因為道光皇帝對於通商作出許多不合理的人身限制,最終釀成了1840年的中英戰爭,導致一連串不平等條約的籤訂。[35]

無論閉關鎖國還是自主限關,都是專制統治者剝奪民眾的自由

綜上所述,明代276年時間裡絕大多數時間實施海禁,沿海民眾的生計受到重大影響,國內商人無法參與國際貿易。清代初期的「遷海」和海禁政策,嚴重影響了民眾生活。1683年開放海禁之後,1757年乾隆又限制英、法、美、瑞典等西方商人只能到廣州交易,1759年清廷的「防夷五事」,1809年頒布的《民夷交易章程》,1831年的限制措施,給外商來華經商製造了巨大的阻礙。而清廷限制西方國家只能到廣州交易,又大大增加了茶葉等中國主要出口商品的運輸成本。此外,清廷對貨物出口的限制,也嚴重阻礙了中國商品的流通和經濟發展。

無論是「閉關鎖國」,還是「自主限關」,它都是明清兩代專制統治者獨裁做出的決定——「閉關鎖國」是皇帝的獨裁,「自主限關」也是皇帝的獨裁。所謂「自主」,是作為統治者的皇帝在自主,而被統治者的民眾只能乖乖服從。

皇權專制主義統治的特點就是家天下,皇帝將天下視為自己一家一姓的私有財產,官員只是奴才,民眾只是奴隸。作為統治者的皇帝,首先考慮的是權力基礎的穩固和權力的世代傳承,任何違背這一考量的需求,都會遭到皇權的漠視,甚至鉗制和打壓。

從朱元璋開始,明朝統治者就以海禁政策和朝貢貿易,將民眾排斥在國際貿易體系之外,剝奪了他們出海經商、參與國際貿易的自由和權利。1567年隆慶開海之後儘管也有很多限制,但私人貿易迅速發展,海外白銀大量流入中國,中國的私營經濟迅速發展,商品經濟逐漸繁榮。但是,1573年登基的萬曆皇帝朱翊鈞,派出礦監稅監搜刮民財,加上後來的邊餉,使得欣欣向榮的商品經濟夭折。經濟史家侯家駒先生認為,這使得中國喪失了資本主義第三次萌芽的機會[36]。

而清朝皇帝康熙、雍正、乾隆「自主限關」,嘉慶、道光對於海洋國際貿易變本加厲的限制,更使中國喪失了搭上工業革命快車的機會。18世紀下半葉到19世紀中期,英國發生了工業革命,機器大生產取代了工場手工業生產。科技成果層出不窮,生產力大幅提高,讓英國經濟迅速起飛,工業、農業和貿易快速發展,人口逐漸上升,經濟發展速度加快,民眾生活水平提高。到19世紀60年代,英國從一個落後的農業國,成為領跑全球的工業國。受此影響,法國、德國、美國也實現了工業化。

但是,18世紀至19世紀初這段時間,清政府處在鼎盛時期,財富充足且國力強盛,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能夠遠徵中國,對中國造成軍事威脅。大批傳教士的東來和中外貿易的發展,造成了中外交流前所未有的有利態勢。有學者認為,如果清政府順應潮流,因勢利導,不難想像當時及以後的中國會發展成為世界上最強大的現代化國家[37]。但是,著名學者趙鼎新認為,在政治制度沒有改變的情況下,古代中國不太可能出現資本主義。

皇權專制主義之下的統治者,首先考慮的是如何維繫皇權。以乾隆為例,1745年,法國科學傳教團的成員蔣友仁來到中國,他為乾隆繪製了一幅12法尺半長、6法尺高的世界地圖。乾隆不僅下令複製這份世界地圖,分別收藏於宮中、軍機處,還讓人把新發現的內容加在宮中的地球儀上。此外,乾隆還在和蔣友仁的交談中詢問了許多關於歐洲各國的情形,以及政治統治等等問題。但是,正如人大清史所教授李景屏所說,乾隆的確比路易十六要老道得多,他所推行的抑商政策、要求商人提供名目繁多的報效等做法,使得中國商人的經濟實力大為減弱,不可能像法國那樣形成一個富甲天下、問鼎政壇的第三等級以及作為參政標誌的三級會議。至於對民變,乾隆從來都主張堅決鎮壓,絕不會講什麼「不會拔劍 與我的子民對抗」一類的話。而且,路易十六所說的子民,在乾隆眼中就是刁民、頑民。在乾隆的硃批中,隨處可見嚴懲刁民、頑民的字樣,諸如「此等刁民,即鳴槍傷一二何妨」、「頑民聚眾,幹犯刑章」、「著嚴拿從重究處,以懲兇頑,毋得疏縱」等等。在乾隆看來,「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事機之由,積小成大」,在「群情洶湧之初」就應該進行鎮壓,「銷盟於事始」。因而在1794 年———路易十六被處死第二年對白蓮教所進行的瘋狂大搜捕, 就充分顯示出法國大革命對乾隆心靈的強烈震撼及對其施政的猛烈撞擊;然而其最終結果則導致「官逼民反」——一場持續九年波及數省的白蓮教大起義的爆發,揭開了清帝國急劇衰落的序幕[38]。

作為專制統治者的乾隆了解到了外部世界之後,因為擔心統治基礎被動搖,進而威脅到權力的傳承,不僅沒有滿足民眾追求富裕生活,積累財富的願望,反而使用了《商君書》中的法家手段,削弱中國商人。

除此以外,專制統治者的「閉關鎖國」和「自主限關」,不僅表現為物理上的空間限制和畫地為牢,同時也造成了知識精英和民眾因循守舊、坐井觀天的封閉心態,並形成頑固落後的思想意識。在清末,許多官員和士人對外部世界表現出驚人的無知,對於正在發生的變化反應遲鈍,且故步自封。

從利益角度來說,沿海居民希望不受限制地出海謀生,中國商人希望自由地參與國際貿易,內地民眾也希望自己的商品能夠通暢而方便地出口海外,外商希望和中國自由通商,以賺取利益。可以說,國際貿易的所有參與方都希望放開海禁,儘量減少對於商人和商品進出口貿易的種種限制。然而,明清兩代的專制統治者「以一己之大私為天下之大公」,無視民眾需求。明代的專制統治者長期禁海,清代的專制統治者多方鉗制國際貿易,不僅使得中國喪失了快速發展的大好時機,變得積貧積弱,而且使大多數民眾生活貧困,並且承受鴉片戰爭之後不平等條約的代價。無論是閉關鎖國還是自主限關,專制統治者都在壓迫民眾,剝奪民眾自由和權利。專制統治者對民眾犯下的罪惡,貪圖權力的邪惡,由此可見一斑!

秦代以後中國兩千多年的歷史告訴人們,專制主義的政治制度無法與社會經濟長期協調發展,政治制度的僵化落後最終必然導致經濟的落後和衰敗。在世界各國激烈的競爭中.顢頇腐敗的政治制度必將使整個國家遭受凌辱,讓普通民眾承受巨大的代價。當朱元璋及明朝其他的皇帝使用廷杖羞辱和懲罰大臣;當明朝用裡甲制度控制「農業者不出一裡之間,朝出暮入」;當康雍乾三代大興文字獄,以恐怖政治鉗制民眾思想,當皇權可以肆意徵稅並掠奪民眾的私有財產……資本主義就難以萌芽,工業革命也不會在中國首先發生。

無論是閉關鎖國還是自主限關,明清兩代都可謂殷鑑不遠,歷史留下了永誌不忘的沉痛教訓——這一點,也正是《國家為什麼會失敗?》一書的核心觀點,實行壓榨性的政治制度和壓榨性的經濟制度的國家不可能長期繁榮;實施壓榨性政治制度和包容性經濟制度的國家,經濟發展會被壓榨性的政治制度所扼殺,正如中國明清兩代那樣。只有同時實施包容性的政治制度和包容性的經濟制度,國家才能夠長期繁榮。

而中國上世紀70年代末開始的改革開放,大幅提高民眾生活水平,增強國家實力,也是對明清兩代閉關鎖國(或自主限關)的根本否定。

注釋

[1]馬伯煌主編《中國經濟政策思想史》793頁,雲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5月版。

 [2]晁中辰《明代海禁與海外貿易》40頁,人民出版社2005年4月第一版。

 [3]晁中辰《論明代的海禁》,《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一九八七年第二期。

 [4]黃仁宇《明代的財政管理》,《劍橋中國明代史》下卷148-149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年12月版。

 [5]侯家駒《中國經濟史》(下卷)613頁,新星出版社2008年1月版。

 [6]《明太祖實錄》卷70。

 [7]晁中辰論文《論明代實行海禁的原因——兼評西方殖民者東來說》,《海外史研究》1989年第1期。

 [8]陳昆,孫秀冰《明代朝貢體系下的海上貿易》,《安陽師範學院學報》2021年第4期。

 [9]貢德·弗蘭克.白銀資本\[M\].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0。

 [10]晁中辰《明代海禁與海外貿易》206-208頁,人民出版社2005年4月第一版。

 [11]劉奇俊《清初開放海禁考略》,《福建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4年第3期。

 [12]劉奇俊《清初開放海禁考略》,《福建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4年第3期。

 [13]劉俊珂《明清海禁政策與海上商業力量的消長》《南部學壇》2014年第5期。

 [14]黃君景《淺論清朝前期的海禁政策》,《欽州教院學報》,1997年3月。

 [15]王寶山《試論清初「海禁』』政策的實施及其社會後果》,《泉州師專學報》,1989年第二期。

 [16]晁中辰《明代海禁與海外貿易》42-45頁,人民出版社2005年4月第一版。

 [17]晁中辰《明代海禁與海外貿易》50-53頁,人民出版社2005年4月第一版

 [18]晁中辰《明代海禁與海外貿易》50-53頁,人民出版社2005年4月第一版

 [19]葛劍雄主編,安震《大明風云:明朝興亡啟示錄》,廣東人民出版社2021年7月版。

 [20]李金明《論明初的海禁與朝貢貿易口》,《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7期。

 [21]李金明《論明初的海禁與朝貢貿易口》,《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7期。

 [22]梁方仲《明清賦稅與社會經濟》535頁,中華書局2008年11月版。

 [23]許毅、隆武華《試論清代前期對外貿易政策與海禁的性質》,《財政研究》,1992年7月。

 [24]李文斌《從「閉關鎖國」窺見清政府閉關鎖國的海禁政策》,《蘭臺世界》2014年第6期。

 [25]許毅、隆武華《試論清代前期對外貿易政策與海禁的性質》,《財政研究》,1992年7月。

 [26]謝松《從粵海關「一口通商」到洋關終結的歷史「畫像」(一)》,《海關與經貿研究》,2018年9月。

 [27]李世榮《清代粵海關一口通商時期財政管理體制論析》,《寧夏師範學院學報(社會科學)》2012年10月。

 [28]白斌《明代朱紈海禁失敗原因探討》,《商業研究》2011年第四期。

 [29]白斌《明代朱紈海禁失敗原因探討》,《商業研究》2011年第四期。

 [30]晁中辰《論明代的海禁》,《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一九八七年第二期。

 [31]明世宗實錄:卷422\[Z\],中央研兗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印本。

 [32]逄文昱《汪直:一個不容於時代的海商領袖》,《大連海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8月。

 [33]逄文昱《汪直:一個不容於時代的海商領袖》,《大連海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8月。

 [34]胡峰碩士學位論文《明朝嘉靖時代的「海上王國」——汪直及其東亞海上貿易網絡研究》,2010年,中國海洋大學。

 [35]侯家駒《中國經濟史》(下卷)740頁,新星出版社2008年1月版。

 [36]侯家駒《中國經濟史》(下卷)832頁,新星出版社2008年1月版。

 [37]趙福超《閉關鎖國政策及其對中國早期現代化的延誤》,《貴州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5年第∃期。

 [38]李景屏《乾隆與法國大革命》,《文史知識》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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