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古老闆。
寫在前面的話
昨天寫的《堅決反對《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的第三十四條二、三款!》閱讀量很大,超過了五十萬,也有實際的效果。

在我寫文章之前,在全國人大網站上表達意見的是5000多人,現在查的數據是15000多人,增加了一萬多人。
這並非我自我吹噓,而是對這一主題的批評中,昨天一天,閱讀量最大的文章就是我這一篇,而且只有我將全國人大的網址放進去了。
全國人大向全社會徵求意見,是一個好事,積極參與,本是法治社會之應然。如果個人的努力傳播,能阻止這兩條法案的出臺,對我這個普通人來說,也算是沒有白寫公號。
但是56萬的閱讀量,對應的意見數還是太少,說明很多人雖然反對,但是並沒有很大的動力去表達自己的意見。因為很多人認定沒用,一定會過。
我依然認為,使用合理的手段阻止惡化的現實,邊際上一定是能讓世界變得更好的。因此,我再一次將網址放在下面,希望每一個與我觀點一致的朋友,積極反饋意見。
支持與反對代表著什麼?
任何一個法律的出臺,支持和反對的雙方,不僅基於個人的偏好進行評判,還會基於各自的利益進行支持和反對。
有一個微博博主就非常支持,甚至翻遍微博,將那些反對的帳號曬出來示眾,他叫胡斐大俠。

然而,這位大俠的真實身份是什麼呢?
他是一名警察。
這次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修訂,從草案內容來說,就是一次警察執法的擴權行動,也就是說,僅從法案本身來說,對警察是有利的。
我們不能假定所有的人民警察他們只有公心而沒有私心,正如同我們不能假定官員們都只有公利沒有私心,今年上半年,光是處理的幹部就超過了25萬,那麼,你能認定所有的警察都是沒有個人動機只為公義的人嗎?
警察也是人,在執法過程中,也追求更大的權力管轄權、對自己更為有利的執法環境。
是否構成了對中華民族精神的侵犯,當他由警察來判定時,顯然對於警察來說是擴權了,是增加利益的。
那麼反對方呢?
顯然是害怕自己置於這種擴權影響之中,害怕自己因為某一種行動、言論就被另一個人認定為對中華民族精神的侵犯。
比如,我就是業餘愛寫幾篇文章,但是不清晰界定法律邊界的執法,讓我根本不知道哪句話可能就讓某一個人或某一個民警認定為違法了。
如果此法案真出了,那我就不寫了,我也有家有小的,犯不著冒著被拘的風險。
同理,所有的微信群、微博裡的言論,都可以認定為公開散布,反對的人基於自己的風險,也會反對這一法案。
基於利益的考慮,就是不同輿論的爭論基礎。
愛國大V們為什麼支持?
不少愛國大V們說,但凡反對這一法案的,就是想幹這事的人,你們為什麼這麼害怕呢?
這並不是他們真實的意圖,真實的意圖是,如果此法通過,他們就可以借用此法,對打擊他們在輿論上的對手。
他們可以在微信群裡打擊,你要是某一句話說得不對,他就說,你侵犯中華民族的感情和精神了,我要舉報你,你等著吃牢飯吧。
對方能怎麼樣,只能認慫。
他們還可以發動他們的粉絲,去舉報那些他們認定為侵犯中華民族精神和情感的博主。
你要是敢攻擊我,我就號召粉絲群起而攻之。中國輿論對司法構成了影響嗎?即使是法院這種有著複雜程序的司法機關,都受到外部輿論強烈的影響,更何況一個公安基層部門呢?
你要是不處理,我就告你不作為。
他們可以通過輿論,利用這一規則打擊他們在輿論中的對手,迫使對方不敢說話,或只能認慫。
現在這個法還沒有通過,還沒有執行,僅僅是反對這個法,就已經被他們列出名單出來進行批判了,你能想像未來是什麼場景嗎?
愛國不夠有力量,立場不夠堅定,都可能成為被他們打擊的對象。這一法條會成為他們最有利的工具,他們當然喜歡這種法律。
其實他們並不知道,他們自己也面臨著巨大的風險。
比如司馬南這位著名的愛國大V,他就曾穿著和服在日本把酒歡,對日本讚美良多。

大V們說,穿和服這種事怎麼能納入執法範圍?
不好意思,群眾們不答應。這是昨天文章裡的留言。







我倒是不穿和服,也不喜歡這玩意。
但是,司馬南這類人可能要被比他更為極端的人清算了。不同的人主觀上的判斷不一樣,此法一出,可以肯定,沒有任何一人再敢穿和服,因為有相當多的人就認定穿了就違法了。
法案的整體問題
先要提一個問題:我們為什麼要這麼關注這部分法律的修正呢?
《治安管理處罰法》,是離普通人最近的法律,他在法律上屬於行政處罰,絕大部分人這一輩子與刑法這種東西是毫無關聯的,但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就不一樣了。

據公開數據,2020年中國受理的治安案件總數就達到了862萬起。
各種雞毛蒜皮引發的鬥毆,吵架,簡單的交易糾紛,甚至包括網上的言論,你在群裡說句話,微博抖音上留句言都是治安管理的範疇之中,因此,這部法律的修正,與普通人的關係最大。
我們首先要搞清楚這部法律的本質。
《治安管理處罰法》是一種被簡易化了的執法手段,他缺失了法院這一環節,也即,一個普通人未經法院判決,即可以受到權力機關的處罰。
在治安管理處罰辦法中,傳喚(包括口頭傳喚)、詢問、查證、取證、告知後就可以處罰了。
你不服,也只能事後申訴。
這樣的簡易程序的法律,越是減少處罰範圍,越能有效地避免錯誤執法,越是增加處罰的範圍,反而越容易產生大量的誤傷。
因此,更為正確的修法方向,本來應該是減少這種簡易執法的範圍,或是增加更多的程序,比如聽證,以減少簡易執法對於普通人權利的侵犯。
但很遺憾的是,此次修法依然是朝著增加處罰範圍的方向在走。
比如,這一次治安處罰法草案五十九條中: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 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 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 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拒不執行 公安機關出具的禁止家庭暴力告誡書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 警車等交通工具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檢查點 的.
以侮辱、謾罵、威脅、圍堵、攔截等方式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相對於之前的法律,增加了侮辱、謾罵這兩個條件。
這兩個條件也是非常模糊的,我非常同意法律的執行者應該被尊重、面對執法也應該首先服從,即使認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也應該採取法律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
但是,這與治安處罰法本身就存在衝突,治安處罰法本身就是不經法院審理的簡易執法程序,他對當事人的權利保護是不夠的,當事人並不能聘請律師通過打官司的方式來在處罰之前為自己申訴。
這種簡易執行的法律,本來就容易引發衝突。而侮辱謾罵,依然是一種比較主觀的判斷標準,他給予執法的民警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哪怕行動上沒有抗拒執法,但只要口頭上表達了不滿,也將被認定為從重處罰的依據。
這裡是存在執法者與被執法者之間的衝突的,這一條法律,很明顯,更有利於執法者,但並不利於被執法者。
我們假設一個場景,攤販與城管發生衝突,攤販被城管毆打,攤販進行反擊,警察來了,只把攤販抓走。
這時,不管是攤販本人,還是圍觀群眾,只要你罵一句警察混蛋,全部都得納入這一法律的管轄範圍之內,都在抗法,全部可以抓進去罰款、拘留。
語言是很難精確定性的,這一條法律,不僅對於被執法者來說,連否定和反對的話都不敢說,對於旁觀者來說,也只能閉嘴。
這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難點。因為他處理的就是各種小矛盾和小糾紛,經過控辯雙方辯論和法庭審理的案件,尚有大量的不公平的判決,更何況這種由普通民警、甚至輔警來判斷的案件呢?
更為可怕的是,這一條法律還會被警察所利用,我們不能假設所有的民警都是天使,都只為了抓壞人。
還記得丹東那個碰瓷的警察嗎?

為了讓對方的被執法人受到更嚴重的處罰,他不惜造假以達成讓對方入刑的結果。
如果侮辱謾罵也納入範圍,那麼警察用語言刺激被執法人或圍觀者,就能以這一法規為由對當事人進行嚴格處理。
絕大部分人一生都遇不到幾次這樣的事,但是,警察是專業的,他們在執法的過程中,也會有自己的意圖,自己的情緒,他們更有可能利用法規讓其他人處於更不利的狀況。
湖南交警碰瓷事件也曾引發了巨大的關注,這些事件都說明,執法者並非機器,他們也會帶有個人意圖,也有個人的私利。
使用具體的姿體行動來阻攔執法,當然是應該納入法律管轄的,美國警察甚至是可以開槍的,但是,將侮辱和謾罵納入阻攔執法的,全世界並不多見。
相反,那些增加聽證程序的正確修法方向,反而是不利於警察的,他們需要更加小心地注意不要犯錯,他們需要更加仔細地研究證據來判斷對方是否真的違法,否則被聽證會否定了,他們就犯錯誤了。
因此,治安管理處罰的草案並沒有體現被執法者的利益,更多地體現了執法者的利益訴求。
法治不能追求法條上的盡善盡美
作為我個人來說,我無比痛恨那些為侵略者叫好的精日份子,若有人在南京大屠殺的紀念活動中公然為侵犯者叫好,或在當天穿著日本軍國主義的軍服來挑釁,我會動手打他。
我打了他我會承擔被抓、被拘留的後果,因為我認為值。
但我依然認為,這種為反人類罪行辯護的人是極少數的,是不足為慮的,不需要為了防止這種極個別人的反社會言論,而立下一個模糊不清,給警察更大的自由裁量權、給普通民眾恐懼感的法律。
也即,在法條的制定上,不需要考慮太多極少數的情況,這是一種得不償失的立法行動,他帶來的爭論和誤傷,遠遠大於這些極少數情況帶來我們的困擾。
減少問題的意圖,不應該以創造問題的方法來解決。
真正的反社會者,他們又豈會害怕你一個治安管理條例?你拘他幾天,他就不挑釁你了?一樣會出現這種人,也即,即使你搞這種法,也無法完全杜絕這種人的出現。
法律不僅不能阻止這類人的出現,反而導致的是更多的普通人身受其害。
最高領導人一直在強調要建設法治中國。
法治是要給予每一個普通人,可以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權利的一種實踐,而不是用法律來控制每一個普通人行動的法規增加。
治安管理處罰這種簡易執法,本身就與法治精神有一定的衝突,要建設法治中國,是要減少警察的執法權限,對警察執法做出更多的限制,而不是要擴張警權。
治安管理處罰中的拘留更是要慎用、少用,罰款還可以退回,但人身拘禁這種行動一旦發生,以當地平均工資去賠償是不足以平復受害者的。
希望未來的中國,每一個處罰都有聽證或者法院審理的程序,真正實現,未經審判,任何一人不得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法治社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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