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維護憲法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捍衛憲法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保證憲法實施,就是保證人民根本利益的實現。」
劉虎(50 歲)為前《新快報》知名調查記者,國內輿論監督標誌性人物。2013 年曾因實名舉報多名官員被刑拘 346 天,最終檢方以證據不足不予起訴,該案入選2015年度「中國十大傳媒法事例」。告別機構媒體後轉型自媒體,持續為弱勢群體發聲,曾推動白銀連環殺人案偵破、海南張家慧貪腐案查辦等重大案件,常年以個人力量開展深度調查。巫英蛟(34 歲)為90 後調查記者、攝影師,目前其孩子剛滿月,劉虎自媒體帳號核心合作作者,多次入圍民間新聞獎項。

2026年1月29日,二人在自媒體公開發文《曾逼死教授的四川縣委書記,如今又把招商企業逼向破產?》,實名稱成都市人大代表、蒲江縣委書記蒲發友涉嫌強拆逼死教授、違規處置招商企業致其瀕臨破產兩大問題。文章稱,山西商人王立軍的月子中心項目被幹預,導致停工、資產凍結,當地官員或有意收割項目改為機關幼兒園以套取政府資金。劉虎曝光內容中包含王立軍舉證、聊天記錄、現場事實支撐。該文發布後引發輿論關注隨即被刪除。
劉虎於2月1日在重慶赴京途中失聯,後被證實被成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帶走;其合作者巫英蛟於同日在河北邯鄲被成都警方帶走。目前兩人均羈押於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區分局於2月2日通報,依法對劉虎、巫英蛟等人涉嫌誣告陷害罪和非法經營罪立案偵查,兩人已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涉事被曝光企業的王立軍也疑似被同步帶走調查。
警方指控依據尚未公開,根據猜測,很有可能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認定二人捏造事實誣告蒲發友;二是指控其收費為涉事企業王先生發聲,涉嫌非法經營。
問題:如果警方的指控得到檢察院、法院認同,法院判處劉虎與巫英蛟犯誣告陷害罪和非法經營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是否有可能侵犯兩人的基本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分析思路:
如果法院作出的有罪判決構成對劉虎與巫英蛟的基本權利的幹預,有關幹預不能夠得到正當化,則侵犯他們的基本權利。
一、保護範圍
公民根據憲法第41條,享有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權。劉虎與巫英蛟發文,構成對監督權的行使。
二、幹預
法院對劉虎與巫英蛟判處有期徒刑,構成對其監督權的幹預。
三、正當化
(一)法律依據
有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第243條。
(二)法律依據的合憲性
合憲。
(三)法律適用的合憲性
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第243條的時候,應當對其作出解釋,並基於這一解釋判斷劉虎與巫英蛟的行為是否符合這兩個罪名的事實要件。在對這兩個刑法條文進行解釋時,應當作出與憲法第41條相一致的解釋,不得將公民正當行使基本權利的行為納入到犯罪行為的範圍。
四、結論
案情中假設法院認定劉虎與巫英蛟的行為構成犯罪,說明法院有可能沒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第243條作出與憲法第41條相一致的解釋,在這種情況下,則該判決侵犯劉虎與巫英蛟的監督權。
五、餘論
目前這一事件中進行之中,我們應當對司法機關抱有信心。作為憲法學人,我們在此提醒辦案人員和機關也要關注憲法第41條,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