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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中國的言論審查和輿論管控日趨嚴峻,國家對公民的監控也無處不在,但我們依然可以看那些不服從的個體,頂著被刪號、被約談、甚至被監禁的風險,對不公義勇敢發出自己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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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日—1月31日,我們測試發現有55篇牆內文章遭到「404」。涉及的主要話題有:河北煤改氣、出生人口/生育率、牢A/斬殺線/厭女、山西女碩士被「收留」事件、委內瑞拉局勢等,已加入中國數字時代【404文庫】。目前項目總收錄文章239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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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末,山西和順縣公安局發布一則「女子卜某(花花)走失十三年被收留」的警情通報。

這起事件最初被當地當作正能量事跡進行宣傳。但網民發現,當地通報刻意隱瞞迴避卜某此前有碩士文憑、患有精神疾病,以及被「收留」後有過生育等等現實。

該事件在網絡上發酵後,和順縣再發布通報,稱「收留」卜某(花花)的張某軍涉嫌強姦罪,已對其採取刑事措施。彼時,該案引起人們對豐縣鐵鏈女案的回想,很多討論均遭到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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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多過去,2025年底,該案迎來結局,和順縣檢察院對此前涉嫌強姦罪被逮捕的張某軍作出不起訴決定書,並對另兩位多次性侵卜某(花花)的村民以強姦罪提起公訴。
在本期的【404文庫】欄目中,我們將選讀過去一周中引起輿論關注的三篇404文章:
一、水瓶紀元|女碩士疑似被拐賣案:強姦不被起訴背後的沉重現實

1月31日,水瓶紀元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長篇調查報導《女碩士疑似被拐賣案:強姦不被起訴背後的沉重現實》,該報導很快遭到刪除,部分內容寫道:
律師顏森林指出,和順事件的困境恰恰暴露了社會保障與救助體系的無力與缺位。「在殘障保障、精神衛生支持嚴重不足的現實下,刑法被動地成為一種激勵工具。通過降低定罪風險,鼓勵私人個體接管本應由公共體系承擔的照護責任。但問題在於,這種激勵的代價,是弱勢女性的性自主權被系統性侵害。」
山西和順縣公安局的一則「女子卜某走失十三年被收留」警情通報,因刻意迴避此前媒體已披露的精障碩士身份和生育事實,引爆了2024年底的輿論場。經過近三年前「豐縣鐵LIAN女事件」的洗禮,人們不再輕易接受將流浪精障女性帶回家同居生子的「愛心」敘事,而是不斷追問拐賣和強姦的犯罪鏈條。
然而,一年過去,和順縣檢察院的一紙強姦罪不起訴決定書,再次給了關注者們沉重一擊。刑法對精障女性的特殊保護被推翻,讓位於對「收留者」張某軍行為動機的審查,檢方認為其以「組建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不具有非法性,使他成功脫罪。照顧妻子的老實人,還是惡劣的犯罪同夥?男女雙方家屬對其評價截然不同。爭議之外,被忽視和否定的是「被害人」卜花花的個人意志,和參與刑事訴訟程序的權利。
一些網友更遲來地發現,事發村莊正是晉中市檢察院的扶貧攻堅對口幫扶村,而花花家的情況早已受到市檢察院扶貧工作組關注,質疑其作為和順縣檢察院的上級機關能否做到公正的司法監督。水瓶紀元此前從知情人士處獲悉,此案得到公安部督辦,但並未追究官員行政責任。
而在更廣大的土地上,還有多少被拐賣或「收留」的精障女性,仍在與她名義上的「丈夫」「長期穩定共同生活」?當「與精障女子發生性關係一律判強姦」的家長主義法條儼然失效,留下司法規範的空白和實踐的混亂,誰還會去主動發現、上報和救助她們?
這些「天問」,依舊困擾著持續關心該議題的公益行動者們。她們只能學著接受,從政府維穩壓力到底層社會觀念,攔在她們面前的重重溝壑,不會憑空消失,除了依賴極其偶然的個案曝光,幾乎難以跨越,因此也更需要系統性的制度建設和解困方案。
二、顏森林|「本質區別」的代價:和順案如何動搖強姦罪的底線
微信公眾號「吾我五木」轉載了一篇顏森林律師對該事件的法律評論文章,但原文和轉載文都遭到刪除。

文中部分內容寫道:
此處有必要先說明一個刑法上的基本共識。
在我國刑法語境中:與無性自我防衛能力的精神病人發生性關係,無論是否存在暴力、脅迫、是否「看起來是自願的」,原則上均構成強姦罪。這一點,在司法實踐和理論層面,基本不存在實質性爭議。
原因也不複雜。性同意能力是強姦罪的核心要素之一,強姦罪所保護的,並不是「形式上的反抗」,而是「實質上的性自主」。無性自我防衛能力,意味著無法形成有效同意,即便當事人表面配合、沒有反抗,也不能視為真實意思表示。
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也並不影響強姦罪的成立,刑法評價的是行為本身是否侵害了法益,而不是行為人是否「自認為是好心」。
換句話說,「你照顧她」、「你和她生活多年」、「你們有孩子」、「你不是為了發洩性慾」,這些說辭,都不是強姦罪是否成立的判斷標準。在既往類似的司法判例中、只要被害人被鑑定為無性自我防衛能力,行為人幾乎無一例外均被認定構成強姦。
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和順檢方對張某軍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才顯得格外刺眼。
[…]在和順女碩士案中,真正令人不安的,並不是檢察機關作出了不起訴決定,而是不起訴決定背後所蘊含的價值判斷。在這份決定書中,檢察機關事實上完成了一次關鍵性的轉換:從「被害人是否具有性同意能力」,轉向了「雙方是否形成了類似家庭的穩定關係」。而正是在這一轉換中,刑法對弱勢者的保護邏輯發生了結構性的偏移。
對於強姦罪的構成要件而言,原則上的判斷標準是:首先,被害人是否具備形成有效性同意的能力;其次,看行為是否違背其真實意願;然後,再考慮行為方式、次數、情節與危害後果等等量刑情節。
其中,性同意能力是前置性、門檻性的判斷。一旦被害人被確認無性自我防衛能力,後續關於「關係」、「照顧」、「長期生活」的討論,在刑法評價中原則上都不應改變定性結論。
但在本案中,檢察機關採取的,卻是一條完全不同的論證路徑:先承認卜某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無性自我防衛能力;隨後卻通過「同居生活」、「穩定關係」、「照顧義務」等因素,對行為性質進行重新界定,最終得出「與強姦犯罪行為存在本質區別」的結論。
這意味著,性同意能力不再具有決定性地位,而是被某種關係屬性所覆蓋。照這種邏輯,對精神殘障女性而言,是否構成強姦,不再取決於她是否有能力同意,而取決於對方是否成功將性關係包裝進了一種看起來正常、穩定、被社會接受的生活關係之中。
這是對強姦罪法益保護邏輯的根本動搖,也在法治精神上開了一個危險的先例:難道一個男性的「收留」與「照顧」,就足以將其與一名喪失意志能力的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正當化嗎?
三、唐一水|山西女碩士案,令我嘔吐的人間
微信公眾號「唐一水」同樣發布評論文章,但該文也遭到刪除。

被刪文中寫道:
山西某地,一名女性,碩士學歷,十餘年前在精神狀態異常時失蹤。多年後被發現,她被一位農村男子長期「收留」,生兒育女。
她的身份被確認,她的過去被找回,而最終的結果卻是:對張某軍不予起訴。
理由是——「主觀上是為了和卜某組建家庭共同生活」「雙方處於穩定的同居生活狀態」「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而張某軍的兩名同村村民張某國、張某林,因多次強姦卜某,已被檢方提起公訴。
同一個受害者。同樣被鑑定為」精神分裂症且無性自我防衛能力」。同樣的性行為,為什麼他們構成強姦,張某軍不構成?區別似乎只有一個:他們沒有和她」長期穩定同居」,沒有讓她生下孩子。
這是否意味著,罪與非罪的邊界,不在於行為本身,而在於你把這個行為維持了多久,從中生產出了多少」後果」?
一個被鑑定為」無性自我防衛能力」的人,既然無法完成強姦事件中的性同意,那麼又是如何完成「收留」事件中的「穩定同居同意」的?
我想不通。
村民對卜某的強姦,張某軍親眼撞見過,他的兒子也撞見過。甚至在他喝醉時,罪行就發生在他身邊。
他報警了嗎?
沒有。
他做了什麼?作為與受害人「穩定同居」的「事實丈夫」,他做了什麼?
「斥責」。
而最終對張某軍的評價卻是:「照顧卜某日常起居」「熟悉了解卜某的生活習慣及喜惡」「未發現張某軍對卜某有虐待行為」。
我想不通,他的「斥責」和對他的「好評」,是如何共存的。
時間究竟是什麼時候,變成免責溶解劑的?
十三年,生了孩子,一個「既成事實」,於是一個詭異的邏輯浮現,時間,不是侵害的累積,而是責任的消解。
如果一個行為在第一年可以被定性為犯罪,在第十三年卻因為「穩定存在」而變得「情節顯著輕微」,那是不是意味著——只要控制持續得足夠久,它就會被制度逐漸吸收,變成」生活本身」?
這是否是在鼓勵一種實踐路徑:先控制,再生育,再拖延,最後用時間換取合法性?
以上是本期選讀的三篇404文章。文章全文見中國數字時代網站。這些作品版權歸原作者所有。中國數字時代僅對原作進行存檔,以對抗中國的網絡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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