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罕見回應!關於性少數群體權益保護,這封信裡藏著大變化
(2026年5月,一封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信訪回覆,悄悄在中國性少數群體的圈子裡傳開了。)

這不是一封普通的回信。它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落款日期是2026年5月8日。在信中,最高法不僅對公民提出的“在司法審判中明確禁止基於性取向與性別認同歧視原則”的建議給予了正面回應,更系統梳理了近年來中國法院在性少數群體權益保護上的三大突破,並明確表態:任何基於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的不合理歧視,均為法律所禁止。
這是一份遲來但分量極重的“定心丸”。它清晰地勾勒出了我國司法實踐中,性少數群體權益保護的三條堅實防線。
一、從“病”到“人”:人格權保護的第一道防線
信中首先回顧了標誌性的“中國同性戀矯正治療”案。在這起案件中,生效裁判明確指出:“同性戀不是精神疾病”。
這句話,打破了長期以來的汙名化枷鎖。它的意義遠不止於個案的勝訴,而是在司法層面宣告:性取向,不是疾病,而是人類正常的性傾向之一。因此,任何以“治療”為名的電擊、催眠、厭惡療法,不僅是無效的,更是對公民人格尊嚴的嚴重侵犯。
法院的判決旗幟鮮明:針對公開侮辱、誹謗他人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的案件,一般均認定為構成侵害一般人格權,判令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這意味著,法律將保護每一個人免於因自己的身份而受到公開的羞辱與攻擊。
二、拒絕差別對待:就業歧視的司法紅線
信中提到的第二類典型案件,是國內首例跨性別就業歧視案。在該案的判決書中,首次出現了“性別認同”、“性別表達”的概念。
案件的當事人,因穿著與自身性別認同相符的服飾上班,被公司無理解僱。法院最終認定,用人單位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為由實施差別對待,構成就業歧視,判決撤銷相關決定並賠償損失。
這一判決的意義在於,它將平等就業權的保護範圍,從傳統的性別歧視,拓展到了更深層次的性別認同與表達。它向所有用人單位傳遞了一個明確訊號:你的偏見,不能成為剝奪他人工作機會的理由。
三、守護校園安全:對學生生命權的司法兜底
信中提到的第三類案件,是學校因學生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等實施不當懲戒,或未履行管理職責導致校園欺凌,法院依法判令學校承擔責任。
在張某等與合肥某學校教育機構責任糾紛一案中,法院判決,因學校未對有自殺傾向的同性戀學生採取適當心理干預措施,而是簡單要求家長帶回,判令學校承擔30%的賠償責任。
這一判決,為所有學校敲響了警鐘:面對性少數學生,學校的責任不是“矯正”或“迴避”,而是提供一個安全、包容的學習環境,保護他們的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任何形式的校園欺凌,以及學校的不作為,都將面臨法律的追責。
更重要的,是信中的未來規劃
這封回信的價值,不止於回顧過去的判例,更在於它明確了未來的方向。
信中寫道:“下一步,我們會持續梳理全國法院涉性少數群體權益保護的案件,總結裁判規則,統一裁判尺度;適時將成熟裁判規則透過司法解釋、會議紀要、指導性案例等方式予以明確,強化規則供給;將人格權保護等內容納入法官培訓。”
這意味著,最高法正準備將這些零散的、突破性的個案經驗,轉化為系統性的、全國統一的司法規則。未來,類似案件的審理將不再依賴個別法官的開明,而是有明確的規則可循。

寫給每一個在困境中的你
很多時候,改變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就像這封回信,不是驚天動地的宣言,卻是司法系統傾聽民意、回應訴求的真誠一步。
從“矯正治療”的終結,到就業歧視的禁止,再到校園欺凌的追責,法律正在為每一個性少數公民,構建起一張保護網。這張網,或許還不夠密,但它正在變得越來越堅實。
如果你或身邊的人正遭遇不公,請記住:你不是孤身一人。這些判例,這封回信,都是你維權時最有力的武器。
平等,從來不是別人的施捨,而是我們應有的權利。而法律,正在成為我們最堅實的後盾。
以微光匯聚星河,用善意點亮彩虹,感謝暖心打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