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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檔案,明確在司法審判中禁止基於性傾向、性別認同與性別表達的歧視,是國家級司法體系首次以書面形式,將“性取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明確納入禁止歧視的法律保護範圍。

圖注:人民法院網上申訴信訪平臺
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針對網友建議回信《〈關於在司法審判中明確禁止基於性取向與性別認同歧視原則的法律適用建議〉回覆》,《回覆》中明文表示:法律禁止基於性傾向、性別認同與性別表達的歧視,法院對性少數群體的合法權益予以平等保護,包括不得侮辱與誹謗他人性傾向、性別認同與性別表達,不得就業中基於性傾向、性別認同與性別表達的歧視,保護不同性傾向、性別認同與性別表達的學生。
“為貫徹落實憲法、民法典、就業促使法等法律規定,切實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以下裁判規則……一是針對公開侮辱、誹謗他人性取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認定為構成侵害一般人格權,判令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明確基於性取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的歧視性言行具有違法性……二是在招聘、錄用、調崗、解僱中,用人單位以性取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為由實施差別對待的,人民法院也會依法認定用人單位構成就業歧視,判令撤銷相關決定、賠償損失等,明確禁止就業領域基於性取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的不合理歧視……三是學校因學生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等實施不當懲戒,或未履行管理職責導致校園欺凌的,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學校承擔責任,強化學校對學生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的保護義務……這些案例中均體現人民法院對於性少數群體的合法權益予以平等保護,任何基於性取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的不合理歧視均為法律所禁止的鮮明態度……下一步,我們會持續梳理全國法院涉性少數群體權益保護的案件,總結裁判規則,統一裁判尺度;適時將成熟裁判規則透過司法解釋、會議紀要、指導性案例、參考案例、典型案例等方式予以明確,強化規則供給;將人格權保護等內容納入法官培訓,依法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關於在司法審判中明確禁止基於性取向與性別認同歧視原則的法律適用建議〉回覆》

圖注:最高人民法院
這份最高人民法院的《回覆》,是中國司法史上對性少數群體平等保護的標誌性檔案,是國家級司法首次以官方書面形式,將“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三類性少數群體身份,明確納入禁止歧視的法律保護範圍。由於我國法律並未明文將性傾向、性別認同與性別表達納入反歧視範圍,導致性少數群體遭遇歧視時,常面臨“無法可依”的困境,各地法院審理性少數權益案件也不盡相同。
儘管該檔案意義重大,但作為個人信訪答覆檔案,尚未上升為全國統一的正式司法解釋,也不是法律法規,但其傳遞的司法態度已為後續同類案件審理劃定了基本框架。
編輯:一個女同性戀
排版:一個男同性戀
稽核:一個跨性別